特许经营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有权单
日期:2021-06-03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关于特许经营,特许人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义务,即披露义务。对于该义务,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
形式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信息,被特许人对此出具回执说明;
内容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特许人应当披露包括备案情况、门店信息、经营模式、注册商标、加盟费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12项信息,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构。
若特许人刻意隐瞒重要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信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可以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冷静期内,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常说的“冷静期”。对于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实践中一般以是否已经开店,并且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实际营利作为标准。
“冷静期”作为特许经营领域的特色之一,在诉讼过程中,逐渐成为解除合同的重要理由之一,同时由于被特许人往往尚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即使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小,所以以“冷静期”作为解除理由的,往往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更高,返还加盟费的比例也比较高。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该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被特许人以“冷静期”规定为由提出的诉请被支持的比例高达77.78%。
需要指出,除非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对盈利有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即使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也无法要求解除合同。
作者:一帜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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