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日期:2019-03-12 / 人气: / 来源:未知
首先,我国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国内市场流通范畴的法律系统尚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标的《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法。因此,增强对规范市场行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钻研,特别是认真钻研对作为被特许人参加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中小企业的维护就尤为主要。
因为特许经营合同多为特许人进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因此,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当注意: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内容上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是否规定了冷静期。
3、特许经营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低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该款规定;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因为加盟费所涉及的金额较大,被特许人支付的方式应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不采用现金支付;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作者:一帜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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