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条例》行政处罚条款的解读之二

日期:2020-01-08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二、非企业主体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1、处罚依据

  《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以非企业组织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执行10-50万罚款,三者一并同时执行。

  当前,在我国商事主体中确定为非企业主体的主要是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是企业主体还存在争议,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承认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地位。

关于《条例》行政处罚条款的解读之二

  三、未按规定及时备案

  1、处罚依据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理解与适用

  《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本条主要是处罚签署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超过15天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处罚程序为先由商务主管部门限期备案并处1-5万罚款,如果特许人仍不备案的,再处5-10万罚款并公告。

  3、处罚案例:

  (1)北京倍乐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京市商罚字﹝2019﹞第05050号);

  (2)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京市商罚字﹝2019﹞第05049号);

  (3)御美坊(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文章源自:一帜特许经营王律师

作者:一帜特许经营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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