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20-08-14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容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是特许人‘’特许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常见的有两个:
一个是不尽选址义务;
二是不进行信息披露。
不尽选址义务来自于磋商过程中,如果特许人和意向被特许人达成初步签约意向,一般地,特许人都会承担配合意向被特许人选址的义务,而且往往签订类似于《加盟意向书》一类的文件确定双方最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条件。
这样一来,如果特许人与意向被特许人签订了《加盟意向书》一类的文件,但是最后却没帮助意向被特许人选址或者在意向被特许人的意向加盟地址与其它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都会导致特许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进行信息披露,来自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人应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如果特许人未尽此项信息披露义务,就意味着对自己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除了要被商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往往会要求解除合同,然后要求被特许人承担损失。
作者:一帜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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