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相关法条的解说和运用

日期:2020-08-05 / 人气: / 来源:www.tx8844.com

  相关法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到两个问题:

  1、因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条件,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下,被特许人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享有合同解除权。

  2、被特许人是否享有在“冷静期”内特许经营合同单方解除权。

特许经营法条

  特许经营是成功经营模式的复制,而不是新兴经营模式的尝试。

  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目的即是获取商业利润的实现,如果特许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

  诱导投资人加盟,有可能将特许经营所承担的市场经营性的一般“显性”风险提升至市场探索性的更高“隐形”风险,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也违背了特许经营制度设立的初衷。

  因此,特许人自身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特别是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影响到投资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属于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内容。

  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并未向投资人披露,诱使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被特许人可以以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解除合同。

作者:一帜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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