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许可店面不盈利,加盟商状告特许人
日期:2020-05-15 / 人气: / 来源:网络
杭州陈女士加盟了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烘焙项目,该特许经营公司宣称公司经济实力深厚,特许经营许可直营店与加盟店遍布全国,陈女士被诱导交纳了127000元加盟费,并租赁房屋、装修、招聘员工等投入大量的金钱。
然经营后发现特许经营许可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不仅不盈利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于是陈女士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一帜特许经营备案调查发现,南京公司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所具备的两店一年,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故以此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两店一年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的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请。
然代理律师并未以南京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认定特许经营许可合同无效,而是要求解除合同,故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南京公司退还了陈女士的加盟费并赔偿了部分损失。
则针对该案件,出现了几个影响案件的关键因素,具体如下:
1、关于特许经营许可“两店一年”的认定
本案中,南京公司庭审过程中提供四个直营店,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其中一个直营店注册地址门店并未实际存在。
其中两个直营店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且在签订涉案合同前被列为经营者异常名录,最后一个直营店一直被列为经营者异常名录。
故律师认定南京公司并未有实际存在的直营店,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这是本案获得胜利的关键。
2.、能否以两店一年提出特许经营许可合同无效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败诉,原因在于一审法院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谓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该规定被违反后,不一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结合《合同法》等其他规定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南京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并未达到《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以若要以两店一年提起特许经营许可合同无效诉讼,很难认定。
故提醒广大加盟商,提起特许经营合同诉讼时,尽量不要提起合同无效诉讼。
本案律师就是以合同解除提起诉讼的,然法院在认定时适用法律错误,才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请。
综上,律师提醒,广大加盟商在进行加盟时一定要考虑特许人的实力,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资源。
加盟后,若出现特许人宣传实力与实际不符时,造成损失,一定要找对正确的诉讼策略。
作者: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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