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若干问题初探
日期:2018-10-30 / 人气: / 来源:未知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知识产权在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可以明确辨认并存在市场定价的权利,如商标、著作、专利等,也成为狭义上的知识产权;
一类是难以辨认和定价的权利,便是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中,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著作。特许经营中涉及的专利权许可使用和保护问题与一般的专利权许可使用和保护并无不同。
一、未注册商标也可特许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并未规定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问题。该规定一直被众多学者用来证明特许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依据。
二、商号权特许在实体法上的困境。商号,又称企业名称、字号,指企业名称中专门用以区分不同营业主体的独特性文字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将商号视为人身权,虽然民法通则对企业的名称权赋予了一定的财产权利,但终归受到其人身权属性的限制,只是规定了它的专有使用权、排他权、转让权,并未规定许可使用权,正是由于对商号权性质的如此定位,导致了国内法律法规一直在制约商号的许可使用。
作者:一帜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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