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合同效力问题?

日期:2018-09-05 / 人气: / 来源:未知

  在加盟履行过程中,特许人因无自有产品,其供货亦是从其他渠道获得,且经常迟延给货的情况经常出现。
 
  特许人未能达到“两店一年”及相关备案要求,除了行政处罚外,对于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具体列举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大部分观点认为“两店一年”属于限制特许人的行业准入门槛,是为了使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并能够为加盟方提经营指导与业务支持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一帜连锁认为:加盟合同中一般加盟者对于特许人非常依赖,依赖于管理模式、推广经验、甚至是品牌效应等,期许成功模式的再复制。而特许人对外经营的“产品”就是所摸索出的模式。试问如果自己没有积累足够的市场经验,而以加盟的方式扩张市场,特许人的初衷就已经涉嫌“不善意”,或有敛财之嫌。
 
  所以对于该特殊的经营模式进行一定的强制性的规制,是对市场两性发展负责之举。对应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应当属于准入门槛,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乱象丛生的加盟市场,一帜连锁建议加盟方在选择加盟对象之前进行较为深入的考察、调查。不要被渲染性的广告宣传而蒙蔽。

作者:一帜连锁


服务热线


400-1010-125

Go To Top 回顶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