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加盟协议是否可以认定为特许经营备案合同
日期:2020-03-04 / 人气: /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当招商加盟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备案合同类型特征时,是否可以据此认定该协议的类型就是此类法定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培训和指导;商号的使用;
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消费者投诉;宣传与广告等。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招商加盟协议的本质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判断特许经营备案合同的类型应当以探求合同双方的内心真意为基础。
当各种合同之间难以截然区分时,在适用上应维持高度弹性,以斟酌具体的合同内容、当事人目的及经济利益,而不是削足适履地硬将合同事实套入某类法定合同的框架中去。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合同的类型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几类典型合同,各种新型合同层出不穷。
因此作为解决纠纷的基石,判断合同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对特定合同进行类型认定时并非是将合同的个别特征与法律条文逐一吻合的过程,更非直接根据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名称以及合同条款的用词作为认定标准,而应当根据合同的“整体图像”进行综合考量。
即首先通过探究当事人订立该合同的内心真意与目的(内心真意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来判断)。
其次,还需考察合同约定的条款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相互关联性,符合此法律的同时是否还符合彼法律的规定。
最后,在判断合同类型是还应衡量相关市场的经济效率。
作者: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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