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未商务备案被罚款3万元
关于对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以“合作经营合同”合同形式对外开展餐饮店特许经营活动。你公司自对外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起至案发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合作经营合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函件等予以证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你公司自对外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通报行政处罚信息,你公司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备案等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文章来源:http://scjgj.sh.gov.cn/056/20240105/2c984a728cd3f55d018cd7991cd30f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