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操作指南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商业活动。要进行特许经营的商业活动必须要通过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才能有合法的招商资质,本文为您介绍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的相关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及《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改版试运行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一)备案对象
工商登记注册住所所在地(以下称“住所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广东省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特许人要求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材料核对、实地查证、业务咨询等,有关工作不得委托。备案机关为省商务厅,负责备案审核、公告等。
(四)备案工作流程
1.企业网上注册。特许人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上注册。
2.填报电子版信息。申报信息主要有:基本情况表、市场计划书、经营资源信息、加盟店信息和电子版材料五个部分。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相关证明手续文件的扫描版文件应上传到系统对应的电子版材料中。
3.受理、核对。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特许人的网上申请,对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电子版信息进行核对。
3.1.核对特许人系统提交的文件材料种类及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操作指南的要求。特许人系统提交的备案文件材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其补齐补正。
3.2.通知特许人提交证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原件并核对,确认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特许人在备案系统填报的纸质版材料。
3.3.出具相关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4.审核
省商务厅收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及特许人在备案系统打印的纸质版材料后,对特许人系统填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存在问题的,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特许人,督促补齐补正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说明补齐补正情况,重新出具意见报省商务厅。
5.公告
特许人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省商务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告。
(五)实地查证要求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特许人提交的“两店一年”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并对属地2个直营店进行实地查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二、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如有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本操作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操作指南附件为参考模版。本操作指南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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