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点识别(一)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也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全新的法律关系,这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众多。那么,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一、合同名称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关系的认定?
对于有的企业来说,可能是想要通过改变合同名称进而达到规避相关法律的目的,例如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等这样五花八门的名目。而实践中一般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往往不是简单根据合同的名称、条款,而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是不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来判断。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合同名称一般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判断是不是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审查合同内容是不是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
二、如何界定商业特许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可界定为“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比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字号、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商标等等。
1、如果特许人以自己没有的经营资源进行授权,其法律后果如何呢?
在实践中,认为无法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由于缺少了认定特许经营性质的要素,不能够认定成特许经营关系,但应当以普通合同对待,也就是说适合一般合同相关的规定,如果是构成欺诈,对于加盟商来说可以追究关于特许人欺诈的相关责任,所以对于特许人来说要注意保证自身拥有许可的经营资源,否则将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三、特许人能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由于该条只是说明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的资格是受到限制的,但被特许人并不受限,被特许人可以是企业,同样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主体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