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男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未商务备案被罚款1万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4〕27号)
当事人:株洲市男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03MABR9QB525
2024年1月12日,市商务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未取得商业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收取加盟费。执法人员联合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涉嫌在未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25日签订首份“购销协议”(即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于2024年2月1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1月22日前后2次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及整改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取得“*”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29),于2023年9月14日取得“*”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依次为29、35、43),案发时开设直营店6个,加盟店9个。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品牌资源首次与*签订了《*购销协议》,即首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模式为:当事人委托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海鲜产品(采用*商标的外包装),委托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鸡爪(采用*商标的外包装),然后供应给直营店和加盟店,加盟店由加盟者自行经营,统一采用当事人以“*、*”商标图案设计店铺样式,限制只能销售当事人统一配送的产品,并且从加盟者处收取加盟费。当事人直到2024年1月中旬才向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现已完成备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的规定,构成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商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完成备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文章来源:http://scjgj.zhuzhou.gov.cn/c25113/20240424/i2189808.html